儿童常用的行为治疗方法 7~8

行为矫正 来源:用户投稿 收藏

(七)惩罚法
  惩罚法(punishment procedures)是对病儿某项不合适的行为,附加一个令他嫌恶的刺激或减弱、消除其正在享用的增强物,从而减少该行为的发生频率。所谓惩罚,范围甚广,如治疗者的摇头反对、批评谴责、终止增强物、暂时隔离及矫枉过正等,均是试图在病儿出现不良行为后,让其经受不愉快的体验,从而消除此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适应证:多种行为障碍和情绪障碍。如攻击性行为、违纪、脾气暴发、伤人自伤等。


  操作方法:
  1.暂时隔离当病儿出现某种不良行为时,及时撤除其正在享用的强化物,并将病儿暂时转移到另一情境中去。假如将该病儿隔离在一个单独的隔离室,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有自伤行为的病儿不能单独进隔离室,以免发生危险。
  (2)孤独症病儿很喜欢单独活动,隔离室不可能成为惩罚的强化物,故对孤独症病儿进 行行为矫正时,一般改用其他行为矫正方法。
  (3)隔离室应当采用单向玻璃设施,以便随时观察病儿在室内的反应,防止发生意外。
  (4)隔离时间:据蔡逸周1992年报道,正常儿童一岁隔离1分钟,精神发育迟滞病儿应当按其心理年龄计算隔离时间。
  (5)利用隔离的这段时间,让儿童静下来,使其了解被隔离是因为自己的行为表现不被喜欢,从而要改变这种不良行为。
  (6)隔离前,应该注意病儿是否存有利用某些行为来达到被隔离而不做其不喜欢做的事的意向。
  2.矫枉过正法
  (1)恢复原状的矫枉过正法:让病儿将搞乱的环境恢复到原来状态,甚至要求比原状更好。如将地板搞脏,则要求他打扫干净,甚至把整个房间的地板打扫一遍。
  (2)阳性实践性矫枉过正法:不是针对行为与环境,而是对病儿进行小便训练。如每当病儿尿裤时,要求他自己更换裤、袜,并练习如何正确解小便。FOXX等1973年曾经采用此法对遗尿病儿经过1O次训练,情况大为改善。
  惩罚法与负性强化的后果不相同,前者后果是不愉快的、痛苦的,后者是愉快的。治疗者只能在不得已时运用惩罚法。一般来说,负性强化更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惩罚法与负性强化都需要运用厌恶刺激,容易产生副作用,因此必须慎重使用这两个反应。
  

(八)消退法
  消退法(extinction procedures)是通过削弱或撤除某不良行为的强化因素来减少该项不良行为的发生率。一般常用漠视、不理睬等方式,达到减少和消除不良行为的目的。
  适应证:多种行为障碍、情绪障碍、神经性呕吐等。


  操作方法:治疗前,找出导致不良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强化因素,然后消退这种强化因素。例如,一个21个月的幼儿,每当父母放他在床上就大哭大叫,发脾气,所以父母要在床旁陪一、两个小时,直至睡着为止。显然,父母陪伴是该幼儿大发脾气的强化因素。治疗方法:让父母漫不经心地把他放在床上,告诉他不再陪伴,然后离去,置发脾气而不顾。如此,第一晚哭闹3O分钟,第二晚缩短到15分钟,……第七个晚上吵闹完全消失。


  运用消退法矫正儿童行为时,必须注意:

    ①在消退不良行为的同时,如能对良好行为进行强化,可以取得较好的消退效果。

    ②应当严格控制要消退行为的强化物。换言之,在使用消退法时,必须确保在被消退的该项行为之后,不呈现任何正性强化物,否则消退法多数会宣告失败。

    ③执行消退程序时,物质环境、有关人物的角色扮演以及言语等都必须妥善安排,使各种强化物对消退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以利于良好行为的形成。

    ④消退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对某一个不良行为需要连续采取消退法,该行为方能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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